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闰某,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李拔贡村35号。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张塘坊村。委托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闰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闰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