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达与高翔、马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达,高翔,马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79号申请执行人闫达,无职业。被执行人高翔。被执行人马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闫达与高翔、马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28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