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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XXX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铁煤集团晓明煤矿工人,住XXX市XX路XX号楼X单元XXX室。2015年7月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准格尔旗看守所。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17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隐瞒自己用工商银行工资卡(卡号:6222020712004181723)按月还款给宜信贷款公司的事实,且在其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该工资卡作抵押,在铁岭市银州区惠丰酒店对面老坛肉馆内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工资卡、工资卡证明、收入证明交给杨某某,骗取杨某某4万元人民币。为逃避还款,于2013年9月4日擅自将自己的工资卡变更又重新申请一张工资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铁南分局案件来源及准格尔旗网安大队抓捕经过、铁岭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晓明矿人力资源科证实、刘某某向杨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杨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给其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晓明矿收入证明、借条补充协议、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铁岭市中心医院病情介绍单、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还款事项提醒函及信用咨询管理服务协议、铁煤集团晓明矿年提供刘某某收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