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卫与罗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罗声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56号原告胡卫,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被告罗声莲,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号*栋2-4。经营者罗声莲,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原告胡卫诉被告罗声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卫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胡卫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