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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卫与罗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罗声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56号原告胡卫,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被告罗声莲,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号*栋2-4。经营者罗声莲,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原告胡卫诉被告罗声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声莲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卫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胡卫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