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玉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玉明,殷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田,主任。委托代理人俞劲召,衡山镇政府计生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殷双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征决(2015��09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张玉明、殷双双于2015年2月3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贰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4490元,限于2015年5月17日前缴纳。张玉明、殷双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玉明、殷双双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9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征决(2015)090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9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学明审判员 杨全新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纯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