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姚理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4-3号被执行人姚理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舟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依法处置姚理学名下牌照号码为湘H的吉利帝豪小型汽车。本院依法经公开拍卖,自然人黎信华(公民身份号码)委托华书发以最高价37170元竞得,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全额缴清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姚理学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湘H的吉利帝豪小型汽车归买受人黎信华所有。牌照号码为湘H的吉利帝豪小型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注销姚理学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湘H的吉利帝豪小型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二、买受人黎信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牌照号码为湘H的吉利帝豪小型汽车原违章记录由买受人黎信华自行负责处理,相应的罚款费用均由买受人黎信华承担。车辆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黎信华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黎信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