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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陇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通渭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荣、苏建国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荣,苏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陇民初字第63号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玉荣,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阳信用社职员。被告王建荣,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陇阳乡。被告苏建国,男,汉族,干部,住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荣、苏建国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荣、苏建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建荣于2012年6月26日向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阳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14年6月25日到期,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王建荣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16138.44元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建荣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66138.44元及偿还2015年7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由被告苏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建荣未答辩。被告苏建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被告王建荣、苏建国与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阳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王建荣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按季结息,执行年利率11.97%,由苏建国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截止2015年10月28日��王建荣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395.2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建荣、苏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18395.23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14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72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人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曹 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