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53号原告应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慧杰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