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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阜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阜南县利新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阜南县利新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67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少勇,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阜南县利新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阜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阜南县利新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31300.9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