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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宝顺与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顺,刘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顺。被执行人刘桂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宝顺与被执行人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宝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