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宝顺与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顺,刘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顺。被执行人刘桂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宝顺与被执行人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宝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