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文楠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2005号原告:刘文楠,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杨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意,男,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腾越,男,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楠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楠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楠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8000元减至8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8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00元,故总计应退还225元)。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