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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大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上海大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邦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大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