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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鹤峰县财政局与湖北鹤峰繁荣木制工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3-4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夏依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松林,鹤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湖北鹤峰繁荣木制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鹤峰繁荣木制工艺有限公司的财产[淋漆生产设备一套(台湾生产)、威力刨一套(德国生产)、叉车一台(宜昌生产)],抵偿申请人债务906343.20元,下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