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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威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威,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委托代理人彭林,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威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威以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征收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威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郭威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郭威撤回起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威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贇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