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密林与詹仪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密林,詹仪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苏密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仪春,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密林与被告詹仪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密林以被告詹仪春已赔偿,本案纠纷可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密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密林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全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人民陪审员 苏汉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