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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密林与詹仪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密林,詹仪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苏密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仪春,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密林与被告詹仪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密林以被告詹仪春已赔偿,本案纠纷可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密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密林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全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人民陪审员  苏汉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