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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