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