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凌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凌云,男,汉族,1947年6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喜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5)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凌云犯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凌云及辩护人王喜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侯凌云在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其经营的双兴供销社双河农家店内先后向同村村民李某某、王某某以每瓶1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容积约为100毫升(重100克)的液体鼠药各一瓶。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氟乙酸钠成分,属剧毒化学品。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侯凌云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侯凌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认为侯凌云认罪悔罪,积极协助抢救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侯凌云在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其经营的双兴供销社双河农家店内先后向同村村民李某某、王某某以每瓶1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容积约为100毫升(重100克)的液体鼠药各一瓶。王某某购买鼠药后在家中服用该鼠药制剂及平时服用的药物氯氮平、多塞平自杀,经抢救该人已脱离生命危险。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鉴定,侯凌云出售的鼠药制剂中含有氟乙酸钠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剧毒物品品名表”,“氟乙酸钠”属剧毒化学品,依法不允许出售。另查明,被告人侯凌云在得知王某某服药自杀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王某某曾在自家商店买鼠药的事实,并积极协助王某某家属寻找剩余的鼠药以便对症治疗,抢救患者,并对王某某给予经济补偿。2015年4月2日,被告人侯凌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在侯凌云出售的鼠药及王某某家中提取的鼠药制剂中检出氟乙酸钠成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在侯凌云的小卖店买过一瓶黄色液体的鼠药,后来王某某喝药自杀,侯凌云的儿子侯某某来我家把剩下的半瓶鼠药拿走,交给公安机关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记不清具体哪天的下午,我从金界沟村自己的家中到侯凌云家开的商店,打算去买一瓶鼠药。然后我花了10块钱买了一瓶名叫“毒鼠强”的鼠药;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晚上11点多,我父亲吕忠祥打电话说我母亲王某某喝药自杀了,我们赶紧把她送医院抢救,后来侯凌云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我母亲22日在他那买了一瓶毒鼠强,让我们不要按着抗抑郁药物治疗了;证人侯某某的证言:吕某某23日去我家向我爸要王某某买的那种药,他们要拿去哈尔滨化验好对症下药,然后我爸让我去李某某家取,因为他也在我家买过同样的鼠药,然后我就去李某某家找到一个小瓶子,里面还有半瓶约50毫升左右的药,我就把药拿回家了交给我爸侯凌云,我爸又交给吕某某了;被告人侯凌云的供述:王某某是22日在我家买的耗子药,23日早晨我听说王某某喝药了,出于救人的心态我给王某某的丈夫吕忠祥打电话告诉他王某某昨天还在我这儿买了一瓶耗子药,你别单纯按照安眠药治。之后王某某儿子吕某某来我家找过我,问我卖给王某某的耗子药还有没有了,他们想去化验好对症下药。我说没有了,她买的是最后一瓶,后来我想起来同样的药我还卖给过我们金界沟屯的李胖子(李某某)一瓶,我就叫我儿子侯某某到李某某那取回来半瓶交给吕某某;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侯凌云无异议,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二次鉴定时检材数量过高,不真实。经质证,二次鉴定所提交的检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凌云非法出售具有毒害性的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侯凌云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应适用缓刑。经审理,侯凌云在得知王某某服药后积极联系其家属排查药物来源,主动寻找剩余鼠药,为抢救王某某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后基于道义积极补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并得到认可。综上,侯凌云买卖剧毒化学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经过尽力弥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辩护人提出对侯凌云适用缓刑的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不受侵犯,同时考虑侯凌云认罪悔罪,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凌云犯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审 判 员 林世萍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