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诉张克会、高丁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张克会,高丁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企业机构代码:76640684-8,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晋阳东路219号1-2楼。法定代表人:赵杰,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李刚、沈枫,公司职工。被告:张克会,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崔老家行政村丁寨自然村024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9311041519。被告:高丁艳,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武营行政村高寨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30808154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诉被告张克会、高丁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继 业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朱标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