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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贺、李同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贺,李同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于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同新,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于贺、李同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