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陈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责人李晓军。被执行人陈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陈宏林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欠款人民币239566.3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案抵押物,即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玉林市玉州区中港路59号玉林国际中药港B地块商住小区5栋1502号(房预字第00009971号)房屋一套,得款人民币239000元。支付了本案执行费3981元、支付了被执行人陈宏林欠银丰世纪公馆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费4164元,余款230855元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助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