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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腾飞与屈靖松、青岛黄海学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腾飞,屈靖松,青岛黄海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朱腾飞。被告:屈靖松。被告:青岛黄海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常青,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腾飞与被告屈靖松、青岛黄海学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腾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