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俊与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5号原告:赵俊。委托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新。被告: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鹤霏,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杰,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俊与被告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