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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俊与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94-5号原告:赵俊。委托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新。被告: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鹤霏,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杰,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俊与被告张传新、新疆华东新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