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小粉、王治阳、王志甫与被申请执行人钟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席小粉,女,汉族,1950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治阳,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志甫,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义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义强、平顶山市新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义强、平顶山市新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