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凤娟、白岗岗、白回与白柱祥排除妨害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白岗岗,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白辉,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白柱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娟、白岗岗、白辉与被执行人白柱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柱祥停止对原告杨凤娟、白岗岗、白辉翻修房屋、维修院墙的阻拦,排除妨害行为,保障原告杨凤娟、白岗岗、白辉翻修房屋、维修院墙活动正常进行。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白柱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白柱祥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凤娟、白岗岗、白辉于2015年10月29日以其房屋、院墙已修缮完毕,被执行人白柱祥亦未再进行阻拦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