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亮与卞文斌、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卞文斌,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马亮,男,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卞文斌,男,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李广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诉被告卞文斌、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淑文审 判 员 许吉平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