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36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何某,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伟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文虎,已成家。××××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文利,已出嫁。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无中生有,经常捕风捉影,数次鼓动子女殴打原告,并从娘家找人围攻原告,造成原告无法在家,只好独自在外生活,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想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不让原告进门,原告只好再次出门独自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称不实,被告没有过错。被告没有从娘家带人殴打过原告,只是因为原被告有纠纷,被告找人调解,当时原告家的亲属也在场。被告及子女均劝原告回家生活,但原告不愿意回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文虎,已成家。××××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文利,已出嫁。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2014)怀民一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某与何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年××月××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张某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与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鉴于本院不准许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丹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