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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春营与张天玉相邻通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营,男,汉族,1951年9月17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玉,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再审申请人张春营因与被申请人张天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营申请再审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村村民,申请人居西,被申请人居东,中间隔有南北通道可供通行,该通道���史形成已有20多年系申请人出门必经通道,但在2013年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房屋前后与路相邻的东侧堵上,使申请人家无法通行。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证人张天胜、魏进学、张洞及村委会证明,均证实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家中间隔有一条南北通道,为进一步证明通道存在,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证实被申请人把申请人家门堵上,无法通行的事实存在。且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丈量被申请人土地证标示的面积范围根本就不到通道东侧,而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83条的规定,判决被申请人排除妨害,不得阻碍申请人通行,而一、二审人民法院却枉法裁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者申请人民事案件上诉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作为民事审判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案件结论得出后再继续审理,而恰恰相反,行政案件却中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后行政案件又以民事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现申请人不服行政案件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同时申请人特提出再审申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营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春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