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夏木香、邢华秋与顾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木香,邢华秋,顾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夏木香,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邢华秋,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顾向前,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木香、邢华秋与被告顾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木香、邢华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向前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夏木香、邢华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向前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