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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夏木香、邢华秋与顾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木香,邢华秋,顾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夏木香,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邢华秋,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顾向前,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木香、邢华秋与被告顾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木香、邢华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向前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夏木香、邢华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向前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