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桂亭、张思花等与许亚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亭,张思花,许亚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任桂亭。原告张思花。被告许亚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亭、张思花与被告许亚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亭、张思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许亚凤的京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桂亭、张思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许亚凤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就地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