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秋潮撤回追加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杨秋潮,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马志芹,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秋潮与被执行人马志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沈中执字第86、516号)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秋潮向本院申请追加宋佰军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杨秋潮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秋潮撤回追加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秋潮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