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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小斌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斌,李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杨小斌,男,出生于1973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李拥军,男,出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斌与被告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小斌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爱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