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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与平顶山市腾诺管道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平顶山市腾诺管道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高阳路中段,机构代码66465147-1。代表人王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腾诺管道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焦店镇校尉营村龙山大道1号,机构代码56983530-1。法定代表人谢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腾诺管道新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平顶山市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