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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赵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红,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红。被执行人赵光。本院执行的李建红与赵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50元,未执行标的额27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李建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五初字第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