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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余增林与周小琴、胡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余增林,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周小琴,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胡兴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余增林与被执行人周小琴、胡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7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增林于2012年11月20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琴、胡兴华偿还借款1191342.47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对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房管局、寿宁县工商管理局、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余增林举不出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7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