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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111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秋林。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树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彬。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以���事人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