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先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30号原告:杨先昊,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天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