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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尤小欣、李文英与李世民、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小欣,李文英,李世民,丁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尤小欣,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文英,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世民,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丁春梅,女,1970年1月7日出生,个体业主,达斡尔族。申请执行人尤小欣、李文英与被执行人李世民、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