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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415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2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东城怡景小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史某某放于楼下的“绿佳”牌浅蓝色电动车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绿佳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2015年6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东城怡景小区33号楼下,将被害人邬某放在楼下的“岗田”牌红黑色电动车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岗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2015年6月17日半夜,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老石”(身源不详,现在逃)窜至营口市鲅鱼圈泰山小区8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当推电动车行至小区大门口时被民警抓获。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作案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史某某、邬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17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730元、邬某人民币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