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魏胜利与童邦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利,童邦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65-2号原告魏胜利,男,生于1969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童邦坤,男,生于1979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女,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代理权限: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胜利诉被告童邦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胜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胜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魏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张一君审 判 员 常峻溟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