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袁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雷春姣,女,系原告袁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连清,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