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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恢字第00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苏斌、李伏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李伏东,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957-2号申请执行人苏斌,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李伏东,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李青,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苏斌、李伏东与被执行人李青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3)岳执恢字第00957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青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东塘18栋203号房屋(权证号码:71××33)的房产登记手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苏斌、李伏东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青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东塘18栋203号房屋(权证号码:71××33)房产登记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