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鑫与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鑫,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421号原告武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亚春、张戈,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北侧(台州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保华。委托代理人朱风荣、杨建和、章建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鑫诉被告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鑫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