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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魏甲甲与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岚,颜林,姜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高岚,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颜林,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星汇立方4号楼1单元604室,。被执行人:姜琳,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星汇立方4号楼1单元604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小地窝堡村,企业代码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348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00000元、执行费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敉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