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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49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原告一再忍让,但被告脾气太坏,私心重,关系无法协调。原告在患病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照看过一个完整的夜晚。被告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常关系,制造是非。综上,原告因身患疾病,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婚后关系较好,虽有时有争吵,但很快就和好。近几年来,双方先后患病,但被告仍尽心照顾原告。被告并没有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常关系。由于对原告仍有感情,加之双方平时关系不错,愿意在身体健康允许的情况下继续照顾原告。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自己也无处居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原告因患重症曾住院治疗。2015年7月间,原告搬离双方住处,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再婚夫妻,婚后虽因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考虑诸因素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多年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理解,遇事多加平等交流,坦诚相待,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维继。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