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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军永因与被申请人常满义、黄高红、黄德宇、王红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军永,常满义,黄高红,黄德宇,王红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军永,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满义,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高红,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德宇,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红亮,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再审申请人冯军永因与被申请人常满义、黄高红、黄德宇、王红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军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王红亮房屋的承包人,王红亮的房屋承建人为黄高红���个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二、二审认定申请人收到王红亮的工程款130000元是不正确的。三、被申请人常满义与黄高红之间是再分包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军永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冯军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