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付x,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徐x,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x负担。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