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尚猛与郑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猛,郑丽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2616号原告:高尚猛。被告:郑丽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猛诉被告郑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丽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尚猛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尚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尚猛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