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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冬妧与杨建军、张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妧,杨建军,张传萍,杨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43号原告肖冬妧。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担保人李龙,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被告杨建军,系禹城裕森现代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传萍,系禹城市广播电视局职工,系杨建军之妻。被告杨振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妧与被告杨建军、张传萍、杨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提供担保人李龙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鲁N×××××)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李龙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鲁N×××××)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