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邓其林与张庆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其林,张庆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邓其林,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庆仁,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庆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庆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庆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