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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斌诉涿鹿县栾庄乡李家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涿鹿县栾庄乡李家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48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张继,被告涿鹿县栾庄乡李家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涿鹿县栾庄乡李家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冰 来源: